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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05月17日 10:32  点击:[]

鲁教师字﹝2017﹞16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免费师范生培养学校:

  现将《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6日

  

  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自2016年起,省财政设立师范生免费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属高校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免费师范生培养学校及各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

  第三条 省财政根据各高校免费师范生培养规模,按照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将专项资金拨付有关高校。

  第四条 各高校的师范生免费教育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学费;

  (二)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住宿费;

  (三)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学校按每人每月(共10个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标准足额发放给免费师范生。

  第三章 学籍变动经费管理

  第五条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类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为免费师范生,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第六条 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等除外)中断学业,或未在培养期满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者,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有权与其解除协议,免费师范生应按规定退还学校已享受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

  第七条 免费师范生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依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有关高校负责管理本校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因学籍变动造成的经费返还及退还。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计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滞纳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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